宜学院办字〔2023〕31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宜春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均适用本办法。学校工程项目按部门职能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基本规律与技术规范要求,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满足需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充分论证,科学实施,加强投资控制,以达到“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目的,维护学校权益,减少经济纠纷。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即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合同内任一方面内容的改变。
互相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如实施后,与变更单工程量有出入的、或需确认具体工程量的,须办理工程签证)。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实施管理中应当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招标前加强对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的质量管理,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招标答疑、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建筑装饰、水电、安装等附属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应从严控制。
(一)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1.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学校)确认必须修改的;
2.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3.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在合同签订后清标发现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4.建设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的;
6.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7.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地质条件变化、政策性调整、恶劣天气、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工程索赔除外。
(二)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2.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3.缺乏安全环保措施、技术力量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4.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变更施工方案的;
5.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7.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8.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9.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应预估变更经济额度,对未列入学校预算或已列入预算但未立项审批的项目,严格执行学校审批规定。对列入学校预算且已立项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工程施工中不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变更,由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起草工程变更联系单,经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科室(人员)审核,报分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实施;
(二)单笔工程变更估算5千元以下(含)的,由提出部门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或专题)研究,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就变更的原因、功能工艺、经济技术参数等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工程会议纪要签字存档。由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起草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会议纪要),经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科室(人员)、预决算管理科室(人员)审核,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工程变更估算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的,由提出部门现场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研究论证后,必要时组织相关调研及考察,经主管部门处务会讨论通过并以处会议纪要形式签字存档,由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起草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会议纪要),经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科室(人员)、预决算管理科室(人员)审核,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单笔工程变更估算3万元及以上或累计估算费用增加超过原合同价款10%的,应由主管部门经处务会研究后,组织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需党委会研究的报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若累计估算费用增加较大,应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备案手续。
(五)任何单项工程累计变更影响造价金额达到上述条件的,如果还有后续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应按累计变更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应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原则上至少提前30天(小型维修改造工程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清楚描述变更内容(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费用调整情况等),并准确完整填报工程变更审批单,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监理单位签字后,报送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科室(人员)初步审核变更申请,预决算管理科室(人员)进行造价估算后,根据变更类型、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主管部门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并对工程变更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由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起草工程变更(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经项目管理科室(人员)、预决算管理科室(人员)审核,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四)施工单位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会同学校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将变更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五)建筑基础及主体结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应急工程变更,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汇报请示,边组织实施,边及时完成报批程序,按照分管校领导同意的方案,完成现场审批手续。在其变更实施过程中收集相关资料,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不能提供需说明理由),说明当时情形。
(六)规划调整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不属于原招标范围)属于新增子项,需经学校批准并调整项目预算后按学校相关工程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变更内容原则上由原合同施工单位实施,原单位不具备承担工程变更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经过相应校内程序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变更施工内容。
(七)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负责完善、修改设计。如变更内容超出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的,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可通过招标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一)由于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错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变更;任何单位不得人为有意肢解变更工程规避审批,如有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如未按照要求施工而造成相应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相关会议纪要或报告等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工作联系单及附件等相关文件须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方可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工程变更相关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存档、下发。工程变更文件应按照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字迹清晰、不得有错别字。
第三章 工程签证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包、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概算和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而发生施工费用的变化,以及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确认的签证单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与工程变更各自有明确的办理范围,凡是可以体现在竣工图纸中的变化,不应通过现场签证程序确认。在施工中实际发生的、且在施工图和竣工图上均无法反映的工作内容(如覆盖、隐蔽、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应办理签证。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内容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原则,贯彻先有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文件、使用单位联系单要求等,再有工程签证的原则,工程签证内容应明确、实行事前审批、事后验收,兼顾效率及效益,工程签证应有利于完善项目功能、提高工程质量和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二)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有偏差的隐蔽工程;
(三)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临时增补项目、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等;
(四)因主管部门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窝工、停工损失;
(五)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六)本项工程招标时未计入工程量清单或按主管部门要求新增加工程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的类型
(一)施工条件变化类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等施工条件以及地下、墙体、吊顶等未测及地带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的临时修改;
(二)纠错完善类签证,是指因使用单位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导致的返工或技术处理措施等造成建设方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三)工程工期类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或缩短工期的签证;
(四)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绝维修而需要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
(五)因工程量清单的遗漏和错误而产生的签证。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内容规范性
(一)工程签证内容必须规范、齐全、具体,不限于以下内容:
1.签证应按统一格式填写、编号;
2.说明发生地点、事由、处理方案;
3.草图及尺寸、必要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必须附);
4.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
(二)工程签证单必须写明发生变化的原因,明确签证的类型、确定签证费用。条件变化类签证要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反映的材料、数量、位置和尺寸;纠错完善类签证要明确相应措施的内容、工程量,并附使用单位书面意见或更正过的合同、图纸;工程工期类签证应注明人工、机械台班、工作量等。
(三)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学校现场代表、监理单位、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在隐蔽前(或拆除前)依据图示与现场完成情况见证、核对、计量,做好影像记录作为签证依据,并做好工程量底稿会签记录,不得事后仅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图示进行计量。
(四)办理工程签证时,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协议和规定,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费用合理、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五)对签证内容不全,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以及签证审批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字及加注日期的,视为无效签证。以下情形认定为无效签证:
1.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具体的签证;
2.方案未经许可的签证;
3.隐蔽前未经会签、认定的签证;
4.超过时效的签证(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及隐蔽工程覆盖前为有效);
5.超出批复方案要求及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签证。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
工程签证应预估签证经济额度,对未列入学校预算或已列入预算但未立项审批的项目,严格执行学校议事规则。对列入学校预算且已立项审批的项目,工程签证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工程施工中涉及到正常验收且不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签证,由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起草工程签证单,经项目管理科室(人员)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后生效。
(二)估算费用5千元以下(含)的,经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审查确认,项目管理科负责人核对后,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生效。
(三)估算费用5千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的,经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审查确认,项目管理科负责人核对后,经主管部门处务会研究决定,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生效。
(四)估算费用3万元及以上的,由主管部门经处务会研究后,组织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需党委会研究的报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若累计估算费用增加较大,应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备案手续。
(五)任何单项工程累计签证金额达到上述条件的,如果还有后续增加签证,不论金额大小,应按累计签证工程量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通过后方视为确认生效。
(六)工程变更及签证累计增加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或项目批准投资额的10%。超过10%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签证情况,编制分析报告,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的工作程序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签证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书面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工程签证申请必须事实清楚,内容具体、数量准确。
(二)监理单位负责初步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根据审定额度权限组织现场代表、甲方造价工程师、项目管理科负责人、分管项目施工的处领导、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工程确认,并留好相应影像资料。
(四)现场工程确认后,甲方造价工程师审核监理出具的签证估价审核意见及承包人的签证报价书。
(五)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准确完整填报工程签证审批单,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如需要)、监理单位签字后,上报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由工程管理科负责人根据签证类型、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六)已审批的《工程变更单》需要办理签证的,不再重复校内审批程序,直接办理签证。
(七)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在隐蔽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现场签认,签证须附影像资料(不能提供需说明理由),否则不予认可。
(八)涉及工程量清单漏项、施工方案或设备选型调整的签证,应根据签证类型召开专题研究(论证)会,形成会议纪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办理签证。
(九)对原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涉及的、定额或招标清单未包含的、因争议较大无法就确定单价或总价达成一致的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现场代表、预结算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和监理单位,就涉及到的人材机单价、综合单价、定额单价、市场单价或总价等,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报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加盖归口主管部门印章,作为结算依据。
(十)已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及相对应的工程签证审批单由主管部门登记并于5天内发至各相关单位,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签证单与审批单编码须一一对应。
(十一)工程签证应当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办理签章结束后,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科室(人员)负责将签章齐全的工程签证单原件转交预结算管理科室(人员)、学校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工程签证责任
(一)学校现场代表和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准确的记录,并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程量予以实测实量,对工程签证单发生事由的合理性、现场实际情况的真实性、签署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二)各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签证原因,持续改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于建设方原因造成的纠错类签证,应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设计单位或总包单位造成的纠错类签证,应在设计、总包合同中约定处理办法,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应经现场签证审批程序而未经该程序自行变更或施工的,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的指导文件,不得采用工程签证的方式组织施工。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是设计技术交底的技术文件,不作为签证变更费用办理的依据,交底时发现图纸与现场不符时,涉及费用增减的,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认真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把关确认,防止高估冒算。对于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或签证,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工程变更及签证程序是否合法,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核查、审核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以合同、定额或清单为依据,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核查、审核,避免重复计算。因工作失职,审核结果有明显失误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
(二)不按审批权限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
(三)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
(四)工程变更、签证超过规定幅度的;
(五)工程变更、签证资料不完备的;
(六)其他不符合工程变更、签证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工程索赔,按金额大小,参照本办法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宜春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
工程名称: 编号:
签证内容 |
| 预计增减金额 | 大写: |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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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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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详细说明(需明确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费用调整情况以及对应附件中工程变更或签证单的内容)
£图纸页;□合同页;□照片页;□现场工程签证单页;□会议纪要页;□其他页; | |||
提出单位意 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监理单位意 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项目管理科室意见 | 签字: 日期: | ||
造价管理科室意见 | 签字: 日期: | ||
主管部门意 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 ||
分管校长意 见 | 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