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础建设处印章的管理,确保用章安全,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建设处行政公章由部门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与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管理与使用并要求用印人填写好《基础建设处内部用印登表》或《基础建设处对外用印项目审批表》,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经办人、审批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二.印章管理人员离岗时,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临时委托其他相关人员保管和使用,并及时做好交接手续,实行专人负责。
三.印章一般只限在办公室使用。因处理紧急事务需携印外出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携章(两人以上)前往监印,用毕立即回归原位。
四.学校内各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基建处公章的,须经部领导审核签字,办理用印登记手续。
五.办公室因工作需要,代表部门行使职能必须用印章的(如:上交学校各相关部门文件、校长办公会议题、党委会议题等),须由科室负责人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督。
六.本部门其它科室上交文件、签订合同等需使用印章的,须由本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办理用印登记手续。
七.校外人员(各大小工程承建企业或个人)需使用印章,须由工程负责人签字,经部领导审批授权,办理用印登记手续。
八.所有用印材料,必须清晰、整洁、规范。有存档价值的手写材料,一律用黑色钢笔或水笔书写,凡用铅笔和圆球笔书写的材料不予用印。
九.用印时要检查印章与落款是否一致。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应在落款正中央,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日期。
十.在证明等带有存根的材料及合同和协议等重要材料上盖章时,除在标明处用印外,须加盖骑缝章。
十一.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